第一条 为规范社团的管理工作,提高社团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惠州市惠来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社团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惠州市惠来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理事(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理事(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商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社团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变更等会议;
(四)创办经济实体;
(五)重大的学术报告;
(六)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
(七)参与竟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八)开展涉外活动;
(九)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接受社会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十一)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二)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社团做出的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向相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的,由社团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即可。
第六条 社团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并填写《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论坛活动申请表》。(申请表在惠州市社会组织信息网表格下载栏下载)
第七条 社团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社团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第九条 社团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