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来商会理事会制度

  [日期:2020-05-15]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根据《惠州市惠来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对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4年。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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