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惠州市惠来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制订或修改章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制订或修改会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审议商会重大决策,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大会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七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用无记名投名票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